简单房屋租赁合同书 14 篇简单房屋租赁合同书 1 出租方(甲方): 身份证号码: 现居住地址: 承租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现居住地址: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书,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将座落于宝安区 街道 的房屋
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出租给乙方使用
第二条 租赁房屋用途 ,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租赁房屋的月租金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人民币 元(大写),月租金总额人民币 元(大写)
乙方应于每月 日前交付当月租金
第四条 甲方收取租金,应依法给乙方开具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
第五条 租赁期限内甲方依法支付房屋租赁税收及房屋租赁管理费、乙方负责支付租赁房屋的 费
第六条 甲方向乙方收取 个月(不超过三个月)租金数额的租赁房屋保证金,即人民币 元(大写)
甲方收取租赁保证金,应向乙方开具收据
甲方应于本合同有效期届满,乙方按约定退出租赁房屋并交清各项费用后,将租赁保证金退还乙方
第七条 乙方应正常、合法使用租赁房屋及内部的设施,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和内部结构;不得在租赁房屋内从事“黄、赌、毒”等违法活动,不得阻碍邻居的正常生活
第八条 乙方在租赁房屋交付使用三日内,应向租赁房屋所在地的出租屋综合管理部门如实填报租住人员信息登记表
第九条 乙方因使用不当造成租赁房屋或其内部的设施出现损坏或发生故障,乙方应负责及时维修或赔偿
第十条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租赁房屋的全部或部分转租给他人,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的,乙方应于签定租赁合同十日内到宝安区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或者备案的转租手续
第十一条 合同有效期内,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合同未约定的、乙方拖欠租金三个月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有效期届满,甲方将租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