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异议申请书合集八篇管辖异议申请书 篇 1 申请人:××××(xx)进出口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某外国公司) 申请事项: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红酒买卖合同争议案中,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对此案没有管辖权。 现申请人特提出管辖权异议。 事实及理由: 被申请人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所依据的是两份所谓《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xxxxxxxx 和 xxxxxxx)。 但是,申请人在这两份合同上既没有签名,也没有盖章。 也就是说,被申请人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所依据的合同是不存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均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根据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在争议发生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受理案件。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书面协议。 本争议中被申请人申请仲裁所依据的两份《合同》上虽然有仲裁条款,但由于申请人并未在这两份《合同》上签名或盖章,因此,载有仲裁条款的《合同》并不存在;除此之外,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也从未以其他书面方式单独达成过请求仲裁的协议。 综上,被申请人提起仲裁所依据的仲裁协议是不存在的,“仲裁机构”受理被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仲裁机构”对本争议没有管辖权。 此致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xx)进出口有限公司 代理人:xxxx 律师事务所律师 xx xxxx 年十二月二日管辖异议申请书 篇 2 申请人:安徽 xxxx 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 xx 市定远路 x 号 法定代表人 xxx,职务总经理 请求事项:将该案移送至 xx 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 事实与理由: 刘 xx 与申请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合劳仲案字第 522 号),业经 xx 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在答辩与举证期间,经申请人查证,20xx 年 4 月底刘 xx 已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20xx年 5 月初刘 xx 与 xxxxxx 劳务有限公司之间建立劳动关系 ,xxxxxx 劳务有限公司将刘 xx 派遣至申请人处工作。无论申请人作为用人单位,还是作为用工单位,刘 xx 一直在安徽 xxxx 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xx)上班,申请人从未将其派遣至 xx 分公司工作(xx 分公司办公地为高档写字楼,均为业务营销人员,也无刘 xx 所述工作岗位)。申请人所在地与劳动合同履行地均为 xx 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