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分割时需要注意问题 离婚时除了要经历一次情感上的抽离,还要经历一次财产的剥离,身心俱疲下,若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是不幸中的万幸。本文从公司法、继承法和婚姻法角度介绍一些可行的预防措施,以儆效尤。 1.当上 CEO,赢取白富美,走向人生巅峰,SOEASY!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司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第三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他人转让股权的,根据《公司法》第 35 条的规定,应当征得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股东同意;未经同意转让股权且合同签订后公司其他股东也不认可的,股权转让合同对公司不产生效力,转让人应当向受让人承担违约责任。 受让人明知股权交易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同意而仍与转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公司其他股东不认可的,转让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经其他股东同意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公司应当办理有关股东登记的变更手续,受让人得以股东身份向公司行使权利;公司不办理相关手续的,受让人可以公司为被告提起确权诉讼,不得向转让人主张撤销合同。 2.公私不分,内忧外患 《处理意见一》第四条第二款,审理时,应当根据下列具体情况确定股东责任: 股东出资不足的,应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股东出资不足导致公司的注册资本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标准使公司的法律人格未能合法产生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股东抽逃公司资产,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的,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股东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同、股东业务与公司业务混同的,公司的人格即被股东所吸收而不再独立,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3.有福同享,有难同当 《处理意见一》第七条,股东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失踪或死亡,公司面临清算的,清算责任人按以下原则确定: 股东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负责清算;没有确定监护人或者监护人互相推诿的,由法院指定监护人负责清算。股东失踪的,由其财产代管人负责清算;没有代管人或者代管人之间有争议的,由法院指定财产代管人负责清算。 股东死亡的,由其继承人负责清算;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互相推诿的,由法院指定清算责任人。 4.拼爹的年代,还要拼人品 《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司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第二条,继承人、财产析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