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合同(八) (1)a 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a 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b 有限责任公司(下简称“b 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1 . a 公 司 合 法 持 有 c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下 简 称 “ c 公司”)35%的股份; 2.a 公司基于经营进展需要拟受让 b 公司持有的 d 信托投资公司(下简称“d 公司”)73%的股权; 3.b 公司同意 a 公司将其持有的 c 公司 35%的股权质押给 b公司,作为 a 公司支付受让 d 公司 73%股权价款的担保
故此,a 公司与 b 公司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定义 出质人:指 a 公司; 质权人:指 b 公司; 质押股份:指 a 公司持有的 c 公司之 35%的股份; 股权转让协议:指 a 公司和 b 公司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署的转受让 d 公司 73%股权之《股权转让协议书》; 转让价款:指依据股权转让协议 a 公司受让 b 公司所持 d公司之 73%股份应支付给 b 公司的全部价款
第二条质押 1.出质人同意,以质押股份作为 a 公司支付转让价款的担保,质权人同意接受该等质押担保
2.假如出质人届时未能根据股权转让协议规定的支付时间和方式履行支付转让价款的义务,质权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本协议的规定处置质押股份并有权从处置质押股份所得的价款中优先扣除转让价款
3.假如按上述第 2.2 条处置质押股份所得价款不足以偿付转让价款,差额部分仍应由出质人补足;假如上述价款在偿付转让价款和行使质权的开支后仍有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