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犯量刑应遵守哪些原则 自首犯量刑应遵守哪些原则 一是全面均衡原则
就是指对自首犯的处罚,要全面联系和把握案件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以及自首犯罪人在犯罪或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悔罪表现等进行处罚,否则就可能有失偏颇
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看,该《意见》对自首犯的处罚规定也体现了这一原则精神
一般而言,不能孤立地看待对自首犯的处罚,不能脱离其罪行本身而盲目地对自首犯进行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这也是刑法规定对其处罚是“可以”而不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原因所在
二是区别对待原则
我国刑法对准自首的处罚只规定“以自首论”,却不加以区别对待,势必混淆一般自首和准自首之间所固有的区别和更深层次的内涵,从而影响到刑法原则和精神的正确贯彻执行
因而,对于准自首和特别自首的处罚,应当区别于一般自首
从原则层面讲,在同等条件下,对一般自首的处罚要轻于对准自首和特别自首的处罚;反之,对准自首和特别自首的处罚要重于对一般自首的处罚
在办理职务犯罪过程中,对于不属于特别自首但符合准自首的,应当根据准自首进行处理
从公平正义的核心价值原则和刑事处罚的社会、法律效果考虑,假如只有单纯的视为自首的情形而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一般自首行为,则不宜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予以减轻或免予处罚
当然,现行刑法分则对特别自首犯的处罚规定,即行贿人和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和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则属于例外
三是及时归案原则
罪责的理想承担模式是,犯罪人在犯罪行为发生后,就有义务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同时也必须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归案,并对自己行为的危害结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无论这种归案是主动的投案自首,还是被动的被抓获或扭送归案,犯罪人的归案使得其应负的刑事责任得以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