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货运业主及驾驶员的一封信 尊敬的货运业主及驾驶员: 你们好! 根据国家九部委的要求,为了法律规范货物运输市场,杜绝货车超限超载,治理车辆“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减少因超限超载对公路的损害,防止因超限超载造成的安全隐患,县公路路政管理大队继续仔细贯彻九部委治超文件精神,对超限超载从严从重治理。望货运业主及驾驶员做到以下事项: 一、装载货物的车辆必须法律规范货物装载,严禁洒、掉、抛、冒、漏、滴等行为。 二、严格按川交发[2024]63 号超限卸载认定标准实施强制卸载:二轴车辆其车货总重不能超过 24 吨;三轴车辆其车货总重不能超过36 吨;四轴车辆其车货总重不能超过 48 吨;五轴圾五轴以上车辆其车货总重不能超过 55 吨。 三、车货总重超限率在 20%以上至 50%以下的,每超 1%处 50 元罚款;车货总重超限率在 50%以上至 100%以下的,每超 1%处 65 元罚款;车货总重超限率在 100%以上至 150%以下的,每超 1%处 80 元罚款;车货总重超限率在 150%以上的或拒绝接受检测阻碍执法的,每超 1%处 100 元罚款;超限运输造成公路路产严重损坏或严重影响公路交通安全畅通的处 20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的罚款。 四、仔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一条: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造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1000 元以上,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对 1 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 3 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 1 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 3 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 1 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 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五、仔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