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的规定有哪些 一、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的规定有哪些 1、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酬劳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酬劳事项;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条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的资格,达到法定的人数: (1)发起人的资格是指发起人依法取得的创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格。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发起人中须有过半数的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达到法定的人数,应有 2 人以上200 人以下的发起人。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 5 人,但应当实行募集设立方式; (3)规定发起人的最低限额,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国际惯例。假如发起人的最低限额没有规定,一则发起人太少难以履行发起人的义务,二则防止少数发起人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发起人的最高限额则无规定的必要。 2、发起人认缴和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的最低限额: (1)股份有限公司须具备基本的责任能力,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要达到法定资本额。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最低限额不得低于 500 万元人民币; (2)对有特定要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要高于上述最低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3)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发起人以货币出资时,应当缴付现金; (4)发起人以货币以外的其他财产权出资时,必须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