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例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东民初字第 03956 号 原告**邮电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8 号中粮广场 B 座 5 层 8—11 单元。 法定代表人刘*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陶*华,北京市隆安律师**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万海写字楼 A 座 208 室。 法定代表人王一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白钢,男,37 岁,天津市**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 原告**邮电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4 年 5 月 5 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康洪担任审判长,法官柴杨、人民陪审员朱*荆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陶*华、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白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起诉称:2024 年 2 月 14 日,原、被告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由我方向被告指定的供货方**数码新锐科技有限公司购买被告指定的富士激光数码冲印设备,并以融资租赁的方式提供给被告使用,被告每月向我方交纳租金。合同签订后,我方依约向**公司支付货款,**公司于 2024 年 4 月将租赁物交付给被告验收,被告亦按合同规定支付给我方 260000 元的预付租金。此后,被告仅支付我方前七期租金,其余租金至今未付,故我方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全部剩余租金 343729.21 元,给付留购价格 100 元,支付违约金 32053.83 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对于原告陈述的事实没有异议,但提出被告没有支付剩余租金的原因是原告一直没有提供富士激光数码冲印设备的进口证明文件,现要求原告提供富士激光数码冲印设备的进口合法文件。 经审理查明,2024 年 2 月 14 日,原、被告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根据被告的要求从**公司购买总价值为 650000元的富士数码冲印设备 Frontier340,由**公司负责向被告交付设备,原告向**公司支付货款,即使购销合同是以原告作为购货方与**公司签订的,原告只承担根据购销合同规定向**公司支付设备货款的责任,除此之外,购销合同规定的其他所有责任、义务,均由被告承担并履行,原告对设备不作任何陈述和保证,并且原告对设备的任何瑕疵不负任何责任,与设备的瑕疵相关的任何索赔应当在被告与**公司及其关联方之间直接解决,而不得牵涉原告;在租赁期满、被告支付完全部租金后,被告向原告支付留购价格 100 元,原告向被告发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