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案例 原告:某城市医院
被告: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由:行政处罚纠纷 简要案情:被告接到举报,称原告在城市晚报所作医疗广告系虚假宣传,损害消费者的权益
被告据此立案调查,查明原告以某城市医院呼吸内科的名义在城市晚报连续 4 天刊登广告,称“三个疗程(三个月)彻底治愈哮喘”
被告在对原告进行调查时,发现原告广告未经卫生管理部门审查,同时原告承认该宣传为虚假宣传
被告认为该广告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关于“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原告作出“罚款10000 元”的处罚
同时,被告认为申请人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该医疗广告,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原告作出罚款 10000 元的处罚
被告又以原告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以内部科室的名义广告为由,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原告处以 10000 元罚款
根据以上几项内容,被告对原告下达了处罚 30000 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原告不服,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处理结果: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的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判决撤销了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情分析: 一、原告实施了一个违法行为,并非多个违法行为
本案被告的行为实际上违反了“一事不再罚原则”
对一事不再罚原则的理解首先是对“一事”即“同一个违法行为”的理解和认识
所谓“违法行为”指当事人违反行政法法律规范的行为或者说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
“同一个违法行为”是指当事人实施了一个违反行政法律法律规范的行为或者说一个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当事人在客观上仅有一个独立完整的违法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