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建立完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持证上岗制度,促进严格法律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自治区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法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受委托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具备行政执法资格条件,通过行政执法资格认证,取得《西藏自治区行政执法证》,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配合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建立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库。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建立全区行政执法人员信息网上查询系统,加强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考试、制证及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平台建设等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申领、换证、补办行政执法证不收取任何费用。第六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制作、发放。地、县所属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证,由地行署法制机构制作、发放,并将颁证情况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行政执法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制发,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证件式样制作、编号等工作。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的专业法律知识的培训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资格初审的重要依据。第二章行政执法资格第八条拟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政治立场坚定,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所在机关或者组织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在编、在职、在岗;具有高中或者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具备从事行政执法所需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第九条拟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经所在行政执法机关审核,符合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可参加行政执法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方可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第十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资格认证及资格考试;地行署法制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资格认证及资格考试。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内容包括行政执法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