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合同汇总五篇质押合同 篇 1 出质人(以下称甲方):______ ___ 质权人(以下称乙方):____ _____ 鉴于: (以下称“债务人”)与质权人签订 合同(以下称“主合同”);为保障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出质人同意以其有处分权的仓单提供质押。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出质人与质权人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出质标的 1.1 出质标的为(以下称“仓单”) 1.2 仓单的详细情况以本合同所附“质押仓单清单”为准。 1.3 出质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立即办理法律规定的质押登记手续。 第二条 担保的主债权及担保范围 2.1 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的本金:币种;利率: ;到期日 年 月 日。 2.2 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权人实现债权和质权的费用等。质权人实现债权和质权的非同包括但不限于催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财务保全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办案费用、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2.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的规定,本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如下:本合同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如主合同确认无效,则出质人对于债务人因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仍依据本合同承担担保责任。 第三条 仓单的移交及保管 3.1 出质人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将已背书并经仓储保管人签字盖章的仓单正本移交质权人。 3.2 质权人应妥善保管仓单。仓单在质押期间遗失、毁损的,质权人应立即通知出质人,出质人应按质权人要求申请挂失及补办。补办的仓单作为出质标的仍交由质权人保管。 3.3 质权人对仓单的遗失、毁损有过错且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条 保险 4.1 仓单项下货物已经投保的,出质人应将经保险人出具的以质权人为第一受益人的保单正本随仓单一并移交质权人。 4.2 质权人要求将仓单项下货物投保的,出质人应及时办理有关保险手续,并在手续办妥后三日内将经保险人出具的以质权人为第一受益人的保单正本移交质权人。保险期限不短于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保险金额不低于被担保债权金额。保险费用由出资人承担。 4.3 出质人应按时交纳保费,履行维持保单有效性的其他义务。 4.4 出质人未按质权人的要求投保或续保,质权人有权自行投保、续保,代为缴付保费或实行其他维持保单有效的措施,出质人应提供必要协助,并承担质权人因此支出保险费用和相关费用。 4.5 如发生保险事故,对保险赔偿金,出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