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全民健身规定(全文) 第一条 为促进全民健身活动开展,增强市民体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活动及其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全民健身活动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灵活多样、注重实效和科学文明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全民健身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 土地、规划、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全民健身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全民健身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计划,列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 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改善资金支出结构,逐步增加群众体育事业费在预算中的支出比重。 鼓舞单位和个人投资、捐资、捐赠建设公共体育设施。谁投资、谁受益;谁受赠、谁管理、谁维护。 第六条 每年 6 月 10 日为全民健身日,6 月 10 日所在周为全民健身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全民健身日、全民健身周,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全民健身活动。 第七条 公益性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应当适应市民健身的需要,全市人均体育用地应当逐步达到全国平均水平。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规划和建设相应的公共体育设施,与居民住宅区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原有居民住宅区应当逐步合理配置公共体育设施。 经批准拆除公共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择地重建。重建的公共体育设施,应当符合规划要求,根据标准设置,不得小于原有规模。迁建工作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 第八条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服务内容和开放时间应当向社会公布。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假、暑假期间,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间,并且增设适应学生特点的体育健身项目。 鼓舞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体育设施有偿向社会开放。 向社会开放的体育设施,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应当优惠。 第九条 向社会开放的体育设施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达到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国家和行业标准; (二)具有使用、维修、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三)配备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工作人员; (四)在醒目位置标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十条 公共体育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根据项目要求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