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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员工谨防试用期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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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员工谨防试用期陷阱进员工谨防试用期陷阱 今年被称为“史上最难就业季”,不少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求职心切又缺少必要的维权知识,在试用期上玩起了花样。在此提醒新进员工严加防范试用期“六大陷阱”。 陷阱一:试用合格再签合同 先试用再签劳动合同,一般有试用阶段不签劳动合同、仅仅签订试用期合同、同时签订试用期合同和劳动合同等表现形式。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19 条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也就是说,试用期是依附于劳动合同、以劳动合同为前提条件的,没有劳动合同就没有试用期条款,不存在单独的“试用期合同”。不仅如此,在试用期,假如用人单位不签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的,劳动者还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 82 条的规定主张双倍工资补偿。 陷阱二:试用期与合同期限不符不少用人单位规定的试用期限 过长,或者随意确定试用期限,如有的单位仅与劳动者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试用期却长达 6 个月。《劳动合同法》采纳把试用期与合同期限相挂钩的制度,规定:“劳动合同期限 3 个月以上不满 1 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 1 个月;劳动合同期限 1 年以上不满 3 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 2 个月;3 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 6 个月。”也就是说,试用期的长短与劳动合同期限有一种对应关系。假如试用期约定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劳动者可以要求变更相应的劳动合同期限,也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对超过部分根据非试用期工资标准支付工资。除此以外,依据《劳动合同法》第 83 条的规定,劳动者还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以试用期满后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时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陷阱三:擅自延长试用期或多次试用 有的用人单位在第一次试用快要结束时,以时间太短、考察不全面、还需继续努力为理由,对原来的试用期进行延长或与劳动者重新约定一个或者多个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第 19 条:“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劳动者重复约定试用期,也不得对原来约定的试用期进行延长。假如单位在一次试用的合理时间内依旧不能推断劳动者是否能胜任工作,应该承担由此而带来的风险。 陷阱四:试用期工资低于最低工资 一些用人单位把试用期职工当作“价廉物美”的劳动力,试用期工资常常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甚至还出现“零工资”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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