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公积金租房提取指南 提取条件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满三个月,提取申请人及其配偶名下无自有住房,且没有以单位自建住房(包括军产、院校周转房等)、团购房、拆迁安置住房等原因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租
提取额度 承租本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根据当月实际支付的房屋租赁费用提取
承租本市其他住房的,本人及配偶的提取总额不得高于租房时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的 50%
市区内本人及配偶每年度合计提取的最高限额为 24000 元,县(市)和上街区本人及配偶每年度合计提取的最高限额为 14400 元
提取材料 (一)身份证明材料 1
申请人身份证件及户口本; 2
申请人配偶同时提取的,提供配偶身份证件、结婚证或户口本
(二)提取原因证明材料 1
承租本市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 (1)房屋租赁合同; (2)缴纳租金的凭证
承租本市其他住房用于自住的` (1)郑州市区内通过房管系统查询家庭成员(夫妻)名下无房产; (2)县(市)区管理部需提供当地房管部门出具家庭成员(夫妻)无房产证明
办理以上业务注意事项 1、《郑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以下简称为:《提取申请表》)除金额栏和签字栏外均需填写
2、职工本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时,所填写的《提取申请表》不需要加盖单位财务章或公章
3、经职工本人同意委托他人代办的,《提取申请表》每联必须加盖单位财务章或公章(单位财务章或公章名称必须与单位公积金账户名称一致),且职工本人须提前办理“公积金联名卡”并签约
委托代办人为职工本人的配偶须提供委托代办人身份证、与职工本人的关系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委托代办人为单位经办人(单位在管理中心备案的经办人)时,须提供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委托代办人为其他人时,须提供委托代办人身份证、经公证处公证有效的《公证书》
4、以上所需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