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业对外开放的回顾综述摘要:改革开放近 30 年来,随着中国金融业的全面开放,市场竞争格局和金融体系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在机遇与挑战并存的新形势下,如何顺利推动我国金融业的对外开放,更好地维护国家金融安全,有力地促进我国金融业的健康和有序地进展,有重要意义。关键词:金融改革;金融开放;金融风险;金融监管机制;金融安全一、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的历程我国金融业开放的历程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 1980 年至 1993 年。这一阶段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的总体战略是,通过外资银行的进入引进外汇资金和改善对外资企业的金融服务,制造更好的投资环境。如,1980 年,日本输出人银行在北京设立代表处;1981 年,南洋商业银行在深圳设立分行,成为改革开放以来外资银行在中国设立的第一家营业性机构。在不断适应经济金融进展需要、稳步推动银行业对外开放方针的指导下,中国银行业扩大了对外开放地域,逐步从经济特区扩展到沿海城市和中心城市。1983 年,颁布《关于侨资、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设立常驻机构的管理办法》。1985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特区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条例》,允许外资银行在深圳、珠海、厦门、汕头和海南设立营业性分支机构。1990 年 8 月,颁布《上海外资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截至 1993 年底,外资银行在中国 13 个城市设立了 76 家营业性机构,经营对外资企业和外国居民的外汇业务,资产总额达 89 亿美元。第二阶段从 1994 年至 2001 年。这一阶段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步伐,对外贸易全面进展,外商投资显著增加,对外开放的总体格局基本形成。为进一步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和改善投资环境,我国实施了相关政策,完善涉外经济法规,保持了外商来华投资的良好势头,外资银行业务随着外资企业在中国的迅速成长及中资企业国际业务的进展而快速进展。在修订和完善 1985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特区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条例》基础上,1994 年,颁布全面法律规范外资银行的第一部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规定了外资银行在华经营的市场准入条件和监管标准。1996 年,颁布《上海浦东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试点暂行管理方法》,允许外资银行在上海浦东试点经营人民币业务,服务对象限于外资企业和境外居民。1998 年 3 月,发布《关于批准外资银行加入全国同业拆借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