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租赁资金信托合同金融租赁资金信托合同 1 委托人: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_____ 地址:_____ 电话:_____ 受托人: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 地址:_____ 电话: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和规章,上述合同双方遵循平等、自愿、互利和诚实信用原则,为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就设立金融租赁资金信托事宜达成一致,委托人同意委托受托人,受托人同意接受委托人委托办理本合同项下的信托业务,双方为此特订立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定义和解释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本合同:指《金融租赁资金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2、资金信托: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3、信托计划:指由受托人对信托资金集合管理、运用、处分的安排
4、信托资金:指委托人设立本信托时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
5、信托收益:指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计算并分配给受益人的现金
6、信托计划资金:指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的总和
7、信托文件:指本合同、信托计划书和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
第二条受托人确认 1、受托人系经中国人民银行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批准重新登记的信托机构,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信托机构法人许可证》,号码为__________
2、受托人具有订立本合同的合法资格,具备从事和参加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设立、管理及其相关活动的民事行为能力,且未受到任何限制
3、受托人承诺上述事实的真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