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生态系统的结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公约》的制定】1992 年 6 月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150 多个国家制定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简称《框架公约》)。《公约》的最终目标是将大气中温室气体浓度稳定在不对气候系统造成危害的水平。 《框架公约》是世界上第一个为全面控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 排放,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给人类经济和社会带来不利影响的国际公约,也是国际社会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问题 上进行国际合作的一个基本框架。据统计,目前已有 190 多个国家批准了《公约》 ,这些国家被称为《公约》缔约方。 《公约》缔约方作出了许多旨在解决气候变化问题的承诺。每个缔约方都必须定期提交专项报告,其内容必须包含该缔约方的温室气体排放信息,并说明为实施《公约》所执行的计划及具体措施。 《公约》于 1994 年 3 月生效,奠定了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的法律基础,是具有权威性、普遍性、全面性的国际框架。 《公约》由序言及 26 条正文组成。公约有法律约束力,旨在控制大气中二氧化碳、甲烷和其他温室气体的排放,将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使气候系统免 遭破坏的水平上。公约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规定的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程序有所区别。公约要求发达国家作为温室气体的排放大户,采取具体措施限制温室气体 的排放,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以支付他们履行公约义务所需的费用。发展中国家则不承担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限控义务。 【《公约》缔约方大会】 《公约》规定每年举行一次缔约方大会。自 1995 年 3 月 28 日首次缔约方大会在柏林举行以来,缔约方每年都召开会议。 第 2 至第 6 次缔约方大会分别在日内瓦、京都、布宜诺斯艾利斯、波恩和海牙举行 。1997 年 12 月,第 3 次缔约方大会在日本京都举行,会议通过了 《京都议定书》,对 2012 年前主要发达国家减排温室气体的种类、减排时间表和额度等作出了具体规定。《京都议定书》于 2005 年开始生效。根据这份议定 书,从 2008 年到 2012 年间,主要工业发达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要在 1990 年的基础上平均减少 5.2%,其中欧盟将 6 种温室气体的排放量削减 8%, 美国削减 7%,日本削减 6%。 1995 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 1 次缔约方大会 1995 年 4 月 7 日,为期 11 天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