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人员生物安全培训和考核制度1、目的为了加强对实验室有关人员的生物安全培训,提高实验人员的技术水平,确保实验室安全。2、适用范围2.1 所有从事与微生物实验室检测、管理有关的人员;2.2 进入本实验室实习、学习、科研合作,与实验室检测工作有关的人员。3、组织机构3.1 生物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本中心培训工作的领导和资源保障;3.2 科室/实验室负责人负责本科室/实验室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3.3 科办公室负责培训工作、上岗证的考核、登记、发放,以及生物安全培训档案的建立与保存。4 培训内容和要求(1)、科室/实验室科室/实验室应根据需要制定生物安全相关培训计划报生物安全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培训内容应包括为实现实验操作目标所必须掌握的知识或技术、解决工作中可能出现意外事件的能力以及消防、生物危险和传染预防、急救等。如:国务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 -24;《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WS233 -22;生物安全手册;实验室各项装备的使用;操作规程;质量手册程序文件相关内容等。培训计划和记录作为培训档案由办公室保存。(2)、新任科室负责人新任中心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必须参加相关生物安全知识及政策法规、管理法律规范、本中心/科室生物安全基本情况的培训,培训记录作为培训档案由质量管理办公室保存。(3)、新任实验室负责人新任实验室负责人必须参加生物安全知识及政策法规、管理法律规范、技术法律规范、本实验室环境、仪器设备、病原微生物菌毒捉、样本和工作内容等培训,培训记录作为培训档案由质量管理办公室保存。(4)、新调入的实验室技术人员新调入的实验室技术人员必须参加相关生物安全知识及政策法规、管理法律规范,与所从事工作有关的标准操作规程、仪器设备操作规程、生物安全基本情况、生物安全风险,个人防护和实验室意外事件的紧急处置原则和程序,实验室常规消毒程序和方法,处理生物安全事故的知识和技术,生物安全事故的紧急处理原则和上报程序等培训,参加生物安全知识、技能考核,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培训及考核记录作为培训楼案由质量管理办公室保存。(5)、新指定的质量管理人员、安全保卫人员和健康监护人员新指定的质量管理人员、安全保卫人员和健康监护人员必须参加生物安全知识、政策法规、管理法律规范、操作技术和责任范围内生物安全基本情况等培训,参加生物安全知识、技能考核记录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