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 编辑 讨论本词条缺少概述图,补充相关内容使词条更完整,还能快速升级,赶紧来编辑吧
《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是 2024 年 6 月 4 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4 年 6 月 4 日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16 号公布 自 2024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根据 2024 年 5 月 28 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十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1] 中文名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地 点陕西省类 别条例时 间2024 年 6 月 4 日条例全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法律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劳动者获得劳动酬劳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本省经济、社会进展水平,定期发布最低工资标准和年度工资指导线
设区的市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当地的工资水平定期发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
第四条 用人单位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在与劳动者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工资,但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根据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结合本单位的经济效益,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逐步提高劳动者的工资水平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劳动监察管辖权限负责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监察
县级以上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做好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监察工作
第六条 各级工会依法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进行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和反映工资支付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工资支付第一节 一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