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池租赁合同鱼池租赁合同 1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依照《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公开、诚信、平等、自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自愿将位于租赁给乙方,现就转让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以兹共同遵守
一、在租赁前甲方因此鱼池产生的债权、债务均由甲方自行处理,与乙方无关
二、转让时间从日止
三、从本日起,乙方按协商价一次性支给甲方,结算方式:现金结算,乙方以收条为凭
四、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具有独立的生产自主权、经营权及所有权利,本协议签订后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五、违约责任:上述条款是甲、乙双方在完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双方不得以任何借口违约
否则,违约方给守约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违约方承担
同时,违约方应承担违约金人民币 XXXXX 元 六、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后附移交清单) 甲方: 乙方: 证明人: 年 月 日鱼池租赁合同 2 甲 方: 地 址: 电话: 乙 方: 地 址: 电话: 经甲乙双方仔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承包地点和面积 甲方将位于张庄鱼塘,承包给乙方,鱼塘的所有权归甲方,乙方有管理使用权和合同规定的受益权,但不准出卖、出租或转让
第二条 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为两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乙方上交甲方租金的办法及时间 在承包期内,乙方共上交甲方租金人民币三万元整
第一次付款为 年 6 月 1 日
乙方支付甲方租金一万五千元整
第二次付款为 年 6 月 1 日
乙方支付甲方租金一万五千元整
第四条 甲方权利义务 1
上级主管部门如有扶持渔业生产的贷款、现金或物资,甲方应合理分配给乙方
如发生偷、毒、炸鱼等情况,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