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建筑业职工保险制度的难点和对策_其它管理论文-毕业论文作者:网络收集下载前请注意:1:本文档是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下载之前请确认。2:如果不晓得侵犯了你的利益,请立刻告知,我将立刻做出处理3:可以淘宝交易,七折时间:2010-06-10 21:01:25 为了更好地保护建筑施工企业和建筑职工的合法权益,解除建筑施工企业和建筑职工的后顾之忧,《建筑法》第 48 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建筑法》颁布后,全国各地先后推广实施了此规定。但是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地实施建筑业保险制度的情况也不尽相同,有些地方甚至还没有实施。 难点 全面推行建筑职工保险制度的难点,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一、企业抱有侥幸心理。在事故中无伤害的一般事故占 90%以上,比伤亡事故的概率大十倍至几十倍。由此可见,重大伤亡事故是一个小概率事件,可能百次违章也未发生一次大事故。这就使企业产生侥幸心理,继续违章生产,直至重大事故发生。在一些低资质等级施工企业,特别是私营施工企业身上,这种“赌徒”心理表现得更为明显。 二、安全工作总投入可能会大于各类事故的总损失。也就是说,尽管加大安全工作投入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但仍可能导致企业利润的下降。因此,仅靠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自觉树立以人为本、关爱生命的观念,凭良心加大安全投入几乎是不可能的。 三、社会对人的生命价值肯定不足,给受害者的经济补偿太低。目前,建筑安全事故 90%的受伤害者为 30 岁左右的男性农民工。按照中国劳动保护科学技术学会常务副秘书长李志宪博士的测算,每死亡一名 30 岁男性建筑业农民工的损失应在 60 万至 80 万元左右。而当前给受害者的经济补偿平均仅有 6 万至15 万元。这就使得一些建筑施工企业忽视人的生命价值,而一味地追求经济效益。 四、安全经费严重不足。建筑市场不规范,使建筑行业成了微利行业,效益不高,造成了安全经费严重不足。 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不严。建设部《关于加强与规范建筑业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在办理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手续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中标单位是否签订保险合同作为审查项目之一。对未投保的工程项目,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但是,有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手续、发放施工许可证时,没有把是否投保作为审查项目之一。 对策 根据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四个方面加强建筑业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