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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1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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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 远程医疗服务管理法律规范(试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进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6 号),进一步推动远程医疗服务持续健康进展,优化医疗资源配置,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推动区域医疗资源整合共享,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制定本法律规范。一、管理范围本法律规范所称远程医疗服务包括以下情形:(一)某医疗机构(以下简称邀请方)直接向其他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受邀方)发出邀请,受邀方运用通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等信息化技术,为邀请方患者诊疗提供技术支持的医疗活动,双方通过协议明确责权利。(二)邀请方或第三方机构搭建远程医疗服务平台,受邀方以机构身份在该平台注册,邀请方通过该平台发布需求,由平台匹配受邀方或其他医疗机构主动对需求做出应答,运用通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等信息化技术,为邀请方患者诊疗提供技术支持的医疗活动。邀请方、平台建设运营方、受邀方通过协议明确责权利。邀请方通过信息平台直接邀请医务人员提供在线医疗服务的,必须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根据《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管理。二、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基本条件(一)医疗机构基本条件。1.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批准、与所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相应的诊疗科目。2.有在本机构注册、符合远程医疗服务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3.有完善的远程医疗服务管理制度、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信息化技术保障措施。(二)人员基本条件。邀请方与受邀方应当根据患者病情安排相应医务人员参加远程医疗服务。邀请方至少有 1 名执业医师(可多点执业)陪同,若邀请方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由执业助理医师或乡村医生陪同;受邀方至少有 1 名具有相应诊疗服务能力、独立开展临床工作 3 年以上的执业医师(可多点执业)为患者提供远程医疗服务。根据患者病情,可提供远程多学科联合诊疗服务。有专职人员负责仪器、设备、设施、信息系统的定期检测、登记、维护、改造、升级,符合远程医疗相关卫生信息标准和信息安全的规定,保障远程医疗服务信息系统(硬件和软件)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满足医疗机构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需要。(三)设备设施基本条件。1.远程医疗信息系统应当满足图像、声音、文字以及诊疗所需其他医疗信息的安全、实时传输,图像清楚,数据准确,符合《远程医疗信息系统建设技术指南》,满足临床诊疗要求。2.重要设备和网络应当有不间断电源。3.远程医疗服务网络应当至少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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