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研究 引言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是现代证券监管制度的核心内容与基石。在我国证券市场中,立法疏漏和监管不力使得上市公司预测性信息披露实质上已经构成了信息披露的主要违规行为类型之一。上市公司 ST 厦新 2001 年度业绩预告变脸事件曾经引起证券市场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2002 年 1 月 22 日厦新电子刊登公告称,由于 2001 年度公司在产品结构调整、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方面获得了成功,经营业绩有较大幅度提高,经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 ,2001 年度基本可以实现扭亏为盈。2002 年 4 月 5 日,该公司公布预亏公告称,公司 2001年度仍将亏损。2002 年 4 月 10 日,该公司发布关于预盈后又预亏的补充说明公告,将预盈后又预亏的原因归结为公司在初步测算时过于乐观,以及与会计师事务所在会计政策应用上、对有关费用及其他收入等方面的确认标准上存在差异。2002 年 4 月 19 日,公司公布年报,亏损金额为 7825 万元、每股亏损 0.218 元。由于 2000 年该公司已亏损 1.74 亿元,其股票被特别处理。[1]值得注意的是,厦新电子是一只老庄股,1998 年 7 月曾因 10 送 5 转增 2 题材被炒至 41.71 元。2002 年 1 月 22 日该公司发布预盈公告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7.22 元,而发布预亏公告前一日的收盘价为 10.23 元,涨幅超过 40%。预亏公告一出,市场哗然,股价也一度跌破上升通道。 2002 年 5 月 24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公告,对包括厦新电子在内的 5 家上市公司及其董事进行公开谴责。上交所的公告称,上述公司或延迟发布重大信息,或信息发布不够真实和完整,这些公司的披露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因此予以公开谴责。[2]市场上有投资者呼吁“怎一个‘歉’字了得”,“谁能为投资者买单”?[3]而公司本身却强调事出有因且“发布预盈公告后又宣称预亏的并不止厦新电子一家”[4] ,投资者和上市公司各执一词。 类似的预测性信息披露行为是否违反了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应不应当以及接受何种处罚?是否应当对投资者因此而遭受的投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目前证券监管部门并没有出台明确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 2002 年 12 月 26 日发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人民法院审理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具有重要的规范作用,而且对中国证券市场稳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