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专题研究 54:董监高的义务责任及案例分享第一部分:基本规定一、董监高的基本义务1、忠实义务:履行职责时必须从公司最大利益出发,不得使自己利益与公司利益相冲突。【主要规定在公司法的 148 条和 149 条】2、勤勉义务:必须是合理地相信为了公司的最佳利益并尽普通谨慎之人在类似的地位和情况下所应有的合理注意;也就是董监高各司其职,真正发挥自己的作用,保证公司正常运行,利益不受损害。比如:1)独立董事连续 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并确保每年不少于 10 天时间进行现场检查。2)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向交易所报告:(1)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2)任职期内连续 12 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其间董事会总次数的二分之一。3、股份锁定义务:主要包括大小非限售股份以及任职期间股份交易限制等。比如:1)证券法: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2)深交所进一步规范中小板公司高管买卖股票的通知: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3)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1)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2)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4)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3)其他规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让股份的股东需自上市之日起锁定三年;控股股东在定期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以及对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筹划期间直至依法对外公告完成或终止后 2 个交易日内不得买卖股票;创业板最近六个月内通过增资扩股而新增加股东,需遵守一年加 50%的锁定规则;普通股东需要锁定一年。4、短线交易禁止义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