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开发市场协议编号 酒庄合作协议书 合作协议由项目出资人(以下简称甲方及乙方) 甲王舜育身份证号 乙王舜森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作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自愿合作在灵溪镇沪山东路 109 号经营酒庄项目,总投资为万元,甲方以人民币方式出资万元, 乙方以人民币出资万元
第二条本合伙依法组成合伙企业,在合伙期间合伙人出资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分割
合伙终至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三条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三年
假如需要延长期限的,在期满前六个月办理有关 手续
第四条双方共同经营,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 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
第五条企业固定资产和盈余根据取得的销售净利润的甲方 60%、乙方 40%的比例分配
第六条企业债务根据甲方 60%、乙方 40%比例负担
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十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负担的部分
第七条店铺由甲方管理每月按 3000 元工资,每月销售利润分红,一个月结算一次
第八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本协议一式贰份,合伙人各一份
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需要负责技术和市场开发及售后跟进,甲方负责管理及日常事务
第十一条本协议有效期暂定三年,自双方代表(乙方为本人)签字之日起计算,即从 2024年 4 月 20 日至 2024 年 4 月 19 日止
页脚内容 合作开发市场协议编号 第十二条争议处理 1、对于执行本合同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 2、假如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则提交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本协议到期后,双方均未提出终止协议要求的,视作均同意继续合作,本协议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