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 1 部分:管理法律规范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医院消毒供应中心(central sterile supply department,GSSD)管理要求、基本原则、人员要求、建筑要求、设备、设施、耗材要求和相关部门管理职责与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医院 CSSD 和为医院提供消毒灭菌服务的社会化消毒灭菌机构。暂未实行消毒供应工作集中管理的医院,其手术部(室)的消毒供应工作应执行本标准。 已实行污水集中处理的其他医疗机构可参照使用。2 法律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舞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讨论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19633 最终灭菌医疗器械的包装 WS 310.2 医院消毒供应中心 第 2 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技术操作法律规范 WS 310.3 医院消毒供应中心 第 3 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效果监测标准 消毒技术法律规范 卫生部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消毒供应中心(central sterile supply department,CSSD) 医院内承担各科室所有重复使用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清洗消毒、灭菌以及无菌物品供应的部门。3.2 去污区(decontamination area) CSSD 内对重复使用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进行回收、分类、清洗、消毒(包括运送器具的清洗消毒等)的区域,为污染区域。3.3 检查、包装及灭菌区(inspection and packing sterilization area) CSSD 内对去污后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进行检查、装配、包装及灭菌(包括敷料制作等)的区域,为清洁区域。3.4 无菌物品存放区(sterilized articles store area) CSSD 内存放、保管、发放无菌物品的区域,为清洁区域。3.5 去污(decontamination) 去除被处理物品上的有机物、无机物和微生物的过程。3.6 外来医疗器械(loaner instrumentation)由医疗器械生产厂家、公司租借或免费提供给医院可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4 管理要求4.1 医院4.1.1 应实行集中管理的方式,对所有需要消毒或灭菌后重复使用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由 CSSD 回收,集中清洗、消毒、灭菌和供应。4.1.2 内镜、口腔诊疗器械的清洗消毒,可以依据卫生部有关的规定进行处理,也可集中由 CSSD 统一清洗、消毒。外来医疗器械应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