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申请书 个体户申请书 1 地税局领导: 本人 xxx,是岳阳县黄沙街镇个体工商户,管理代码 273xxxx,税务登记号码:43062119730xxxxxX,在岳阳县黄沙街镇先锋村经营生猪养殖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根据湘财(20xx)92 号文件规定,从20xx 年 1 月 1 日起我省营业税起征点已提高到月营业额 20000 元,因我替正大代养,月营业额 15000 元左右,未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标准,特向地税局领导提出免税申请
请地税局领导批准为盼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日期:20xx 年 X 月 XX 日 个体户申请书 2 各科、室、所、稽查局、机关后勤服务中心: 现将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京财税 [20xx]947 号《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知》的执行期限为个人所得税税款所属期; 二、《通知》第一条第三款残疾人员比例含 30%; 三、xx 年已审批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从事个体工商户取得生产经营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因减征条件发生变化,各征税所应及时告知纳税人新政策及执行日期并要求纳税人重新报送减税申请;自《通知》执行之日起,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从事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并经税务机关正式批准减税后,其减税条件未发生变化的,税务机关的征收批准减税跨年度长期有效; 四、《通知》下发前已审批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酬劳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税政一科将重新制作减免税批复,由主管税务所送达纳税人并将原减免税批复收回; 五、《通知》下发后新的减征个人所得税审批事项一律按朝地税转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的审批程序及使用文书执行
二○xx 年七月二十六日 个体户申请书 3 税务局领导: 我单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