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24 年修订)》【颁文字号】主席令第 52 号【颁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效力】国家法律【颁布日期】2024-12-31 【生效日期】2024-12-31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修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12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2011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前期预防 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进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加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制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实行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