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 卖 合 同 质 量 异 议 和 试 用 买 卖 的 认 定 一、案情 原告机械厂诉称:2001年11月7 日机械厂就瓦楞纸消费线与包装签订一份合同约定货物总价、付款方式及保修等条款
机械厂是番禺新永联机械( 以下简称番禺) 的主体( 独资) 番禺承受机械厂指代为履行上述合同义务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北京朝区广增纸盒厂( 以下简称纸盒厂) 收到番禺提供的全部设备且该设备被安装完毕; 同时纸盒厂向番禺履行部分付款义务
2024年5 月双方对该设备调试合格
纸盒厂根据消费需要又向番禺口头要求增加瓦楞机E 型和电动切纸机各一台
2024年8 月番禺向纸盒厂送达了该两台设备纸盒厂一直使用至今
中的全部设备货款为220 万元纸盒厂自2001年11月8 日至2024年5 月16日间向番禺付款181 万元余款39万元未付; 后增加的设备33万元货款亦未支付
现纸盒厂变更名称为包装其共欠设备款72万元
我方屡次催要均被回绝故诉至恳求判包装支付设备货款72万元( 即剩余货款39万元、E 型瓦楞机价款27万元和电动切纸机价款6 万元) 支付自2024年9 月1 日至实际支付货款日的利息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包装在一审辩称:机械厂起诉的交货时间与不符其交货时间为2024年11月28日
该消费线至今没有合格证也没有调试成功; 其提供的E 型瓦楞机和电动切纸机两台设备是三无是给我方试用的未形成任何买卖关系故我方要求退货
所以我方要求机械厂根据合同书的规定提供相应且需符合的并调试合格把我方代付的7 万元退给我方
一审经审理查明:2001年11月7 日机械厂( 供方) 与包装( 原北京朝区广增纸盒厂以下简称纸盒厂) ( 需方) 签订合同约定双方同意购置和销售瓦楞纸板消费线一条( 机械速度130m/min) 总价224
4 万元双方协商定价为220 万元( 不含税)
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日需方预付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