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 全 协 议 书甲方: 中石油北京天然气管道 有限公司石家庄输气管理处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支持国家建设并保护陕京管道的安全运行,根据“后建服从先建”的原则,甲方同意乙方在陕京管道 鹿泉区李村镇 东小壁村南侧 处实施 “煤改气”天然气管道 跨越陕京管道工程
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本协议:第一条:由于甲方运营管理的陕京二线、三线输气管道 (简称陕京管道)是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受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的保护
乙方在所建工程施工前,必须办理相关手续,取得通过权
第二条:乙方必须严格按甲方审批的管道保护方案(若有变化,需重新办理相关报批手续)进行施工,未按甲方审批的保护方案施工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及其他后果,由乙方全部承担
第三条:甲方基于对陕京管道的安全与维护,有权对其审批过的管道保护方案提出修改意见,或要求乙方临时停工,亦不承担乙方因此造成的误工损失,乙方的完工日期可相应顺延
第四条:甲方应在合理的期间内,向乙方提供所需要的陕京管道的地理位置图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五条:乙方应将施工情况于开工前 2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重点包括:施工日期、交叉地点、准备动用的设备的类型、人数等情况),并应根据甲方现场实测的陕京管道位置进行放线定位
第六条:乙方必须成立施工现场安全领导小组,并设专职安全员
安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施工人员的入场安全培训教育、施工现场安全监督,制作施工安全标志牌、警示牌
第七条:甲方有权派专人到乙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如发现有下列任一情况,甲方代表有权要求停工:(一) 乙方未按甲方最后确定的管道保护方案进行施工;(二) 乙方对管道保护方案有所改动而未经甲方审批;(三) 若甲方认为,继续施工会危害甲方管道安全运行;(四) 乙方人员无正当理由,阻碍、阻止甲方监督检查;(五) 乙方未履行本协议的其他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