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部安全生产责任制(枣庄矿业)人力资源部安全生产责任制(枣庄矿业)一、岗位职责第 1 条 仔细贯彻执行国家、省、市、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规定、规程、指令及文件等,结合安全生产实际,制定人力资源配置规划和目标
第 2 条 严格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协助集团公司安监局进行岗前安全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准予上岗
开展技术培训鉴定,逐步提高职工队伍技术素养
适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进展对技能人才需求
第 3 条 建立健全劳动管理制度
法律规范煤矿各类用工,实行统一管理
企业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建立健全员工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第 4 条 煤矿井下禁止独立承包采掘工作面的包工队
用人单位要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第 5 条 依法建立法律规范统一的劳务公司,集团公司新招聘用工,按规定程序招聘,统一办理劳务输出手续,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第 6 条 加强劳动基础管理建设
仔细做好报名、资格审核、考试考核、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登记等管理工作,建立就业培训档案,确保用工合法化,管理法律规范化
第 7 条 加强劳动组织管理,严格根据精简、高效的原则,以劳动定额定员标准配备人员,组织生产
推行一岗多责、一专多能
做好减人提效工作
第 8 条 推行井下安全质量挂钩考核办法,根据以责定量、以岗定薪原则,对生产一线采煤、掘进、一通三防以及井下辅助的关键岗位实行安全质量挂钩、考核,建立激励约束机制
二、责任追究第 9 条 不能严格执行国家劳动保障政策、法规,企业违犯规定用工,企业与员工未签订劳动合同,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
第 10 条 违反集团公司招聘员工和劳务输出工作程序,造成重大影响和后果的
第 11 条 劳动合同管理、工伤保险管理、劳动工资、职业技能培训以及各项劳动、劳务管理等项工作,违反集团公司规定或违反人力资源部管理制度,造成影响的,追究部领导的领导责任、主要责任、和直接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