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施行企业全攻略岗位试用是否等同试用 问题】 我对于新进人员按法律规定执行试用对于劳动合同间调换岗位还规定了一个岗位试用限
然而目前劳动合同法规定对于同一个劳动者不能有两次试用
我们这种规定是不是了
我们应如何应对
回复】 根据
第十九条的表述同一用人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
但从贵的情况来看只要处理得当“岗位试用限〞被认定为“试用〞的情形还是可以防止的
详细的做法为:在员工劳动合同到的前几个月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书变更内容为工作岗位并告知为调岗测评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假设员工在随后的几个月内能胜任其新的工作岗位那么续签劳动合同时可将新的工作岗位作为劳动合同中工作岗位的内容
假设经过几个月的测评发现该员工并不能胜任新的工作岗位那么续签劳动合同时可保持其原来的工作岗位不变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要防止出现员工不能胜任新的工作岗位就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假设出现这种情况岗位试用就变成劳动合同试用了就是的
试用考核请提早进展 问题】 某员工试用满以后经考核发现并不符合我要求于是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然而该员工却找到我们人力资源部门主张操作无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或者向其根据一年工龄一个月工资的支付经济补偿金
到底是操作了
还是该员工的认识存在错误
回复】 首先贵的操作确实存在之处
我们不妨来看
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在试用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这里已经很明确地说明了适用本条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时间限制———在试用间
因此对于贵该名员工已经用满过了试用就不能适用这一条款解除劳动合同了
其次对于试用满以后假设考核发现不合格不能胜任工作的应当执行
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其进展调岗或者培训经调岗或培训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可以提早一个月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提醒贵应当提早进展试用考核在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