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委托书四篇 公证委托书 篇 1 委托人:XXX, 男 ,19XX 年 04 月 XX 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2X0319XX042821X 委托人:XXX ,女 ,1955 年 03 月 XX 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20X03195XX315X29 受托人:XXX ,男 , 1988年 09 年 XX 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X105198X092X01X7 委托事项: 我们,李强、杨玉环夫妻拥有一套坐落在北京市海淀区泉宗路2 号万柳 XX 家园 X 号楼 XXX 号的房屋,该房屋建筑面积 137 平方米该房屋房产证号码为:京房权证海私成字第 XXXXX 号
现就出售该房屋事宜,我们夫妇委托 XXX 为我们的合法代理人代表本人办理以下事项: 一、代为签署有关本人出售该房屋的房屋买卖合同、代为签订定金协议; 二、代为支付一切上述房屋应支付的费用; 三、代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及交纳相关税费、资金监管,交易过程所涉及的一切相关手续; 四、购房人如贷款购房,代为协助买方办理银行贷款手续;代为收取售房款等、签署一切相关文件; 五、代为办理水、电、煤、电话、有线电视更名手续; 六、代为在物业管理处办理相关物业更名手续; 七、代为办理该房屋出售的其它相关的一切事宜
受托人在委托权限范围内所从事的一切法律行为及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及所造成的法律结果,我们均予以承认
受托人在办理上述委托事项时无转委托权
本授权委托书自签发之日起至上述事宜办完为止
委托人: 公证委托书 篇 2 一、证明法律行为 1、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 标的额 200 万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 0
25%,按比例收费不到200 元 的 , 按 200 元 收 取 ;200 万 元 — 1000 万 元 部 分 , 收 取0
2%;1000 万元—5000 万元部分,收取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