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减让的概念通过谈判,互相让步,承担减低关税的义务。特别指二次大战后在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主持下,经由多方谈判所达成的关税减让。谈判在最惠国待遇原则下进行,列出减让税率表,所有成员国一律享有。协议的减让税率对成员会具有约束力,称约束性税率,成员国不得任意撤回或修改,并承担关税减让的法律义务,不得加征其他国内税、进口费、改变关税估价办法和对税目重新分类以及给予补贴等,以躲避、抵销减让。除规定减让税率直接减低关税外,还有以下减让形式:(1)承诺现行税率不变;(2)在谈判期间不得提高现行税率,不得增减免税税目;(3)规定最高税率不得超过等。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主持的关税减让谈判称多边贸易谈判(MultipleTradeNegotiation-MTN)。开始实行逐项方式,由该商品的主要进出口国间逐项进行磋商,达成减让协议,适用于所有成员国,后来改用一揽子方式,即对各类商品按同一百分比减税,如一律减 50%等,然后分年度分阶段实施。各国关税税率高低不同,按同一百分比减税,对高税国有利,对低税国不利。西欧国家主张改用高税国多减,低税国少减,即所谓协调一致方式,但未能实现。 自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生效以来,关税减让已进行了 8 轮。第 1 轮于 1947 年 4 月至 10 月在日内瓦进行,有 23 个国家参加,达成双边减税协议 123 项,涉及 45000 项商品。第 2 轮于 1949 年 4 月至 10 月在法国安纳西进行,主要是为新参加总协定的国家安排的,有 33 个国家参加,达成双边协议 147 项,关税减让涉及的商品再增加 5000 项。第 3 轮于 1950 年 9 月至 1951 年 4 月在英托尔基进行,有 39 个国家参加,达成双边协定 150 项,关税减让涉及的商品又增加 8700 项。第 4 轮于 1956 年 1 月至 5 月在日内瓦进行,参加的国家只有 28 个,减让所影响的贸易额只有 25 亿美元。第 5轮于 1960 年 9 月至 1962 年 7 月在日内瓦进行,又称狄龙回合,参加国有 45 个,减让所影响的贸易额约 49 亿美元。第 6 轮于 1964年 5 月至 1967 年 6 月在日内瓦进行,又称肯尼迪回合,这次谈判使进口工业品的关税水平下降了 35%,影响贸易额 400 亿美元。第7 轮是 1973 年 9 月在东京召开,1979 年在日内瓦结束的,又称东京回合,参加国有 99 个(包括 29 个非总协定成员国),各国的减税幅度在 25%至 33%之间。第 8 轮于 1986 年 9 月在乌拉圭的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