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 施细则
第二条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和旗县(区)级以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 实施细则
第三条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是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煤矿抓好有关制度的建设和落实
同时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煤矿违反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 行政处罚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煤矿,是指生产矿井和新 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建设矿井
本实施细则所称煤矿领 导,是指煤矿的主要负责人、矿级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建设矿井的领导,是指从事煤矿建设的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领 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第五条 煤矿、施工单位(以下统称煤矿)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每班必须有矿领导带班 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煤矿的主要负责人对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全面负责
带班下井领导协助矿长对当班安全生 产负责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煤矿领导未根据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弄虚作假的,均有权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各级煤矿工会、纪委、组织等部门举报或报告
第二章 带班下井 第七条 煤矿要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并严格考核
带班下井制度要明确带班下井人员、每月带班下井个数、在井下工作 时间、带班下井任务、职责权限、群众监督和考核奖惩等内容
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 5 个
其它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的带班下井个数由煤矿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
煤矿企业必须仔细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