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通告样本 发布部门: 天津市公安局 发布文号: 为了加强和法律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依据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天津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附后)的单位,是我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二、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在xx 年 3 月 20 日前到所在地的公安消防机构领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表》,并于 xx 年 3 月 31 日前按规定填报备案。 三、对应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而未申报备案的,公安消防机构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补报备案。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天津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xx 年 3 月 6 日 一、建筑面积在 80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 二、床位数在 50 张以上的宾馆(旅馆、饭店)。 三、座位数在 100 个以上的餐馆。 四、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 五、公共娱乐场所: (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二)舞厅、卡拉 ok 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三)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四)游艺、游乐场所; (五)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六、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吧)。 七、住院床位在 30 张以上的医院。 八、住宿床位在 30 张以上的养老院、疗养院。 九、住宿床位在 50 张以上的寄宿制各类学校。 十、住宿床位在 30 张以上的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 十一、市、区(县)重点中、小学校,建筑面积在 5000 平方米以上的其它各类学校。 十二、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 十三、县级以上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机关。 十四、市级、区(县)级委、办、局、集团公司、总公司,建筑面积在 5000平方米以上的其它事业单位。 十五、广播电台、电视台。 十六、城镇的邮政和通信枢纽单位。 十七、候车厅、候船厅的建筑面积在 500 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 十九、建筑面积在 1000 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 二十、公共博物馆、档案馆。 二十一、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二十二、发电厂(站)和 11 万伏以上的变(配)电站等电网经营 二十三、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 二十四、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 二十五、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