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通告样本 发布部门: 天津市公安局 发布文号: 为了加强和法律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依据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天津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附后)的单位,是我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二、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在xx 年 3 月 20 日前到所在地的公安消防机构领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表》,并于 xx 年 3 月 31 日前按规定填报备案
三、对应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而未申报备案的,公安消防机构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补报备案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天津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xx 年 3 月 6 日 一、建筑面积在 80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
二、床位数在 50 张以上的宾馆(旅馆、饭店)
三、座位数在 100 个以上的餐馆
四、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
五、公共娱乐场所: (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二)舞厅、卡拉 ok 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三)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四)游艺、游乐场所; (五)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六、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吧)
七、住院床位在 30 张以上的医院
八、住宿床位在 30 张以上的养老院、疗养院
九、住宿床位在 50 张以上的寄宿制各类学校
十、住宿床位在 30 张以上的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
十一、市、区(县)重点中、小学校,建筑面积在 5000 平方米以上的其它各类学校
十二、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
十三、县级以上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机关
十四、市级、区(县)级委、办、局、集团公司、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