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枣庄矿业)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枣庄矿业)一、岗位职责第 1 条 积极配合总工程师在矿井生产过程中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法律规范和标准等,做好集团公司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第 2 条 协调好各部门间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 3 条 协助总工程师审查矿井、水平、采区设计、矿井开拓方案及有关安全技术措施
第 4 条 协助总工程师进行集团公司重大隐患的排查和治理措施的制定
第 5 条 深化生产现场,掌握安全生产情况,发现隐患和问题,及时召集有关人员分析,制定可靠措施进行整治
第 6 条 生产矿井发生事故时,必须及时赶到现场,协助总工程师制定技术处理方案,并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 7 条 协助总工程师抓好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防、地质等专业安全技术管理、质量标准化工作
二、责任追究第 8 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副总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或者强令职工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职工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经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实行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 9 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副总工程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 10 条 未及时组织进行集团公司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 11 条 集团公司副总工程师根据分工对集团公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