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总经理(安全生产、基建)安全生产责任制(枣庄矿业)副总经理(安全生产、基建)安全生产责任制(枣庄矿业)一、岗位职责第 1 条在董事长、总经理领导下,根据分工范围积极开展工作,在煤矿生产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法律规范。第 2 条必须加强对分管职能部处室的领导,对职能部处室(部门)提出需要解决的安全生产问题,要协调好相关的工作,及时发现、解决有关问题。第 3 条仔细贯彻董事长、总经理主持召开的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和各类安全生产会议精神,并抓好落实工作。第 4 条抓好不断提升三三制的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对三个亮点的检查验收工作。第 5 条 组织相关人员编制本企业各专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等,并组织实施。第 6 条 组织编制各专业年度考核管理目标和考核奖罚细则。第 7 条根据煤矿企业的长远规划、接续计划,制定年度、季度、月度的开拓、掘进、采煤等生产计划,合理组织生产。第 8 条每月至少主持召开一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例会,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的措施、检查上一次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落实情况。第 9 条在本企业积极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切实提高本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第 10 条定期组织进行生产系统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保证人员、时间、资金、措施、质量五落实;对重大安全隐患的治理,要亲临现场指挥。第 11 条坚持开展采、掘、机、运、通、地测、防治水和基建等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切实提高本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第 12 条负责组织编制煤矿采、掘、机、运、通、防治水、基建和供电等安全技措工程计划。第 13 条 常常深化现场,及时组织采、掘、机、运、通、防治水、基建等专业安全生产(质量)大检查,督促相关部门(人员)整改安全隐患。第 14 条 煤矿发生事故时,要按规定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事故现场、组织进行抢险、防止事故扩大。第 15 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保证工作的连贯。第 16 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二、责任追究第 17 条 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 18 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一)违章指挥、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工人屡次违章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征兆或者已经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实行措施的;(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