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安全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法律规范动火作业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 害, 依据《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法律规范》,结合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动火作业是指:凡在油气贮存及易燃易爆装置区域和油气容器、管线设备及盛装过易燃易爆物品的设备、场所内等各种禁火区域,使用气焊、电焊、喷灯、电钻、砂轮及其它各种焊、割工具,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施工作业。 第三条 动火作业分级 根据火灾爆炸危害程度及影响范围分为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和三级动火作业。 1.一级动火作业: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油气管道和油罐贮存区等部位及其它特别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2.二级动火作业:易燃、易爆区域(即禁火区域)的动火作业。 3.三级动火作业:除一级、二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别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厂属各单位动火作业中所有可能发生火灾危害的安全管理。外来施工单位或承包商在企业内的动火作业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管理要求 第五条 动火作业实行作业许可证制度,除生产区域的固定用火作业外,其它任何时间、地点进行动火作业前,应办理《动火作业申请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见附件)。 第六条 申请动火作业前,动火作业单位应针对动火作业内容、作业环境、特种作业人员资质等方面开展安全分析,辨识危害因素,评估潜在风险,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结合单位实际编制动火安全作业方案。 第七条 凡是没有办理《许可证》,没有落实动火安全作业方案,未设动火作业监护人以及动火安全作业方案有变动且未经批准的,一律禁止动火。 第八条《许可证》是动火作业现场操作依据,只限一处使用,不得在《许可证》审批(申报)以外的场所和时间作业使用,不得涂改、伪造、代签。 第九条 处于运行状态且带有可燃、有毒、易爆的容器、设备、管线严禁动火作业。确属生产需要必须动火作业时,应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安全措施及应急计划,经审批(申报)许可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动火作业区域应设置警戒,严禁与动火作业无关人员或车辆进入动火作业区域,动火作业现场应配备保证动火安全的消防设备和灭火器材。 第十一条 与动火作业点直接相连的管线必须进行可靠的隔离、封堵、锁闭或拆除处理。 第十二条 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瓶的间隔 不小于 5 米,且气瓶严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