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安全作业证审批制度 1.《动火安全作业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办证人应按《动火安全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办事审批手续,最后将办事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交动火项目负责人。2.动火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将《动火安全作业证》交给动火人。3.1 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 1 个动火点使用,由动火人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假如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 1 份《动火安全作业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4.《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5.《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 2 份,终审批准人和动火人各持 1 份存查。特别危险《动火安全作业证》由主管安全部门存查。6.《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1)特别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在 1 个工作日内有效。2)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在本周工作日内有效。3)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化工生产区域夜间、节假日动火升级管理。7.《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审批。特别危险动火作业由企业分管领导终审批准签字,一级动火作业由企业安全部门负责人终审批准签字,二级动火作业由动火申请部门(车间)负责人终审批准签字,动火地点生产岗位班长验票签字(生产与动火作业协调)。二、动火作业分类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易燃易爆场所、生产和贮存物品的场所符合 GB50016—2024 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1.特别危险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别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2.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3.二级动火作业,除特别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4.凡厂、车间或单独厂房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实行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防火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5.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别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三、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1.动火分析应由动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