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护用品采购、发放、使用管理规定1 目的与范围为仔细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劳动保护政策,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保护从业人员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防护用品的管理。2 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 号)《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 11651-89国家其他有关规定3 职责3.1 安全生产技术部负责按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制定企业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采购计划,并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3.2 采供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和发放。3.2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4 管理程序与要求4.1 分类4.1.1 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损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4.1.2 特种防护用品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并公布,未列入目录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4.1.3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定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实施,受指定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对其核发的安全标志负责。4.2 计划、采购及验收4.2.1 计划4.2.1.1 各部门于每年 12 月 20 日前提出下一年度本部门防护用品使用计划报安全生产技术部审核,安全生产技术部根据库存数量和经审核后的部门计划定期提出公司劳动防护用品需求计划。4.2.1.2 如有急需或计划外增加防护用品的单位,库存量不够时,需用单位可直接做计划(计划须单列),经安全生产技术部登记备案(盖章)后,直接报采供部采购。未经安全部门登记备案,供应部门不得受理防护用品计划表。4.2.1.3 特别情况下(高温、特异体型劳保用品、零星购置等临时急用),必须由使用单位向安全生产技术部提出申请,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安全生产技术部安排有关部门购置。4.2.2 采购4.2.2.1 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由集团公司采供部负责。集团公司采供部在接到计划表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选择具有劳动保护用品(具)生产、经营资质的单位,根据比价程序进行招标采购。4.2.2.2 对特种防护用品,必须按规定到国家指定的劳保用品生产、经营厂家采购,产品必须具有安全标志。不得采购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4.2.2.3 对检修或事故救援急需的护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