器材供应处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枣庄矿业)器材供应处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枣庄矿业)一、岗位职责第 1 条仔细组织本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法律规范。第 2 条按有关规定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安全责任制和管理制度。第 3 条组织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责任制,并严格按规定进行考核。第 4 条组织建立、健全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行业制度。第 5 条建立、健全符合实际情况的各岗位工种操作规程,并做好宣传贯彻、教育工作,确保各岗位工种按章作业。第 6 条每月应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办公会议,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精神,总结上月安全工作情况,安排下月安全工作。第 7 条常常深化生产现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第 8 条在本单位积极开展安全质量精细化管理工作,切实提高本单位的安全管理水平。第 9 条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 10 条根据有关规定要求,安排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得安排未经培训的人员上岗作业。第 11 条负责保障集团公司生产物资的安全采购供应及物资的管理职责。第 12 条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如实报告安全生产情况。第 13 条负责对各分管副职责任制的监督落实。第 14 条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并根据安全生产计划,组织完成安全技措工程项目,确保资金到位,使用适当。第 15 条积极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不断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和产品的科技含量。第 16 条对上级有关的安全工作指令、指示、法规、决定、标准及通知,抓好布置、检查、落实工作。第 17 条发生事故时,处长要立即组织指挥抢救,按规定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第 18 条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处长职权。二、责任追究第 19 条未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处长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处长撤职处分或罚款处罚。第 20 条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