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山西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本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适用于山西省境内所有井工煤矿
安全质量标准化矿 井的基本条件:1 、矿井百万吨死亡率低于全省控制指标
年度内发生起 3 人及以上死亡或重大涉险事故的煤矿,取消当年评比资 格
年度内未发生死亡事故的方可申报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
2 、依法开采,证照齐全有效
3、实现正规壁式开采,采掘关系正 常,开拓、掘进、回采三量符合规定,瓦斯抽、采平衡
4、资源 利用:回采率达到的规定要求
5、矿井必须有核准的足够风量;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建立安全监控、瓦斯抽放和防灭火 系统
6 、建立并执行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检查评比制度
7、级安 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矿井必须实现采煤机械化
第三条 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分 8 个单项,满分 150 分,分别为: 采煤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100 分,系数 0
15 ; (二)掘进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100 分,系数 0
15 ; (三)机电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100 分,系数 0
15 ; (四)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100 分,系数 0
15 ; (五)通三防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100 分,系数 0
35 ; (六)地测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100 分,系数 0
15 ;(七)安全管理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100 分,系数0
2 ; (八)企业管理形象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100分,系数 0
第四条 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分为两个等级,考核标 准如下: 级:检查验收总分达 135 分及以上,且各项均在 80 分及以上,并有 6 项及以上达 90 分以上(含通三防、安全管理、企业管 理形象)的,为级安全质量标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