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山西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本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适用于山西省境内所有井工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矿 井的基本条件:1 、矿井百万吨死亡率低于全省控制指标。 年度内发生起 3 人及以上死亡或重大涉险事故的煤矿,取消当年评比资 格。 年度内未发生死亡事故的方可申报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2 、依法开采,证照齐全有效。 3、实现正规壁式开采,采掘关系正 常,开拓、掘进、回采三量符合规定,瓦斯抽、采平衡。 4、资源 利用:回采率达到的规定要求。 5、矿井必须有核准的足够风量;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建立安全监控、瓦斯抽放和防灭火 系统。 6 、建立并执行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检查评比制度。 7、级安 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矿井必须实现采煤机械化。 第三条 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分 8 个单项,满分 150 分,分别为: 采煤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100 分,系数 0.15 ; (二)掘进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100 分,系数 0.15 ; (三)机电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100 分,系数 0.15 ; (四)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100 分,系数 0.15 ; (五)通三防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100 分,系数 0.35 ; (六)地测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100 分,系数 0.15 ;(七)安全管理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100 分,系数0.2 ; (八)企业管理形象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100分,系数 0.2 。 第四条 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分为两个等级,考核标 准如下: 级:检查验收总分达 135 分及以上,且各项均在 80 分及以上,并有 6 项及以上达 90 分以上(含通三防、安全管理、企业管 理形象)的,为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 二级:检查验收总分达120 分及以上,且各项均在 70 分及以上,并有 6 项及以上达 80 分以上(含通三防、安全管理、企业管理形象)的,为二级安全质量标 准化矿井。 第五条 凡存在《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 446 号)第八条十五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之的煤矿,不予认定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等级,具体条款如下: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瓦斯超限作业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根据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