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班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为仔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24〕23 号)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 33 号令),做好领导带班下井工作,结合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一般规定 (一)本制度所称带班领导,是矿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二)矿长对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全面负责,安全副矿长牵头督促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执行
(三)每班必须有带班领导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没有矿领导带班下井的,职工有权拒绝下井作业,并且不得因此降低职工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四)个人对带班领导未根据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弄虚作假的,均有权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和报告
(五)矿长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 5 次,其余分管井下安全生产的分管领导和副总工程师每月带班下井根据实际生产情况进行安排,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 5 次
每月底由矿安全副矿长牵头制定下月带班计划,经矿长审核同意后,以文件形式发布执行
矿调度室每月 5 日前,根据人员定位系统记录、带班记录、交接班记录统计上月带班计划的完成情况,张贴在井口或者其他醒目位置公示,公示内容涵盖带班领导入井时间、行走路线、出井时间等
带班下井不得出现空班,带班领导如因有事不能带班下井时,应由本人商请其他带班领导带班下井,并完善手续报调度室备查
(六)矿领导带班下井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全面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
2、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3、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止作业,撤出涉险区域人员的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
4、带班领导应及时将井下的安全情况汇报矿调度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