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的安全责任 我国在 1998 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就规定了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2024 年国务院通过并在 2024年开始实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于各级部门和建设工程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有了更为明确的规定
主要规定如下: 1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 15 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并应在拆除工程施工 15 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2)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3)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2 勘察单位的安全责任 勘察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实行措施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