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课资料一、伏尔泰对教会与国家的关系的见解伏尔泰在其名著《简便哲学辞典》中,提出了对改革教会和国家的要求。这里的引文说明伏尔泰与宗教没有争论,只是责难教士对国家法权的侵犯。教会制定的法律,非经政府明白批准,不应有丝毫效力。雅典和罗马之所以避免了一切宗教的争论,就是因为有这种预防办法。这类宗教争论乃是野蛮民族的特性,或已经变成了野蛮民族的特性。只有民政长官可以允许或禁止在宗教节日的劳动,因为教士的职务并不在于禁止人们去耕耘他们的土地。关于婚姻的一切,应该完全决定于民政长官。教士本身应该限于为结婚祝福的庄严职务。商业既受民法管辖 ,贷金取息便应该完全由民法规定。所有教士既是国家的臣民,一切就应受政府的支配。以同胞给与一个教士的土地的头年收入献给一个外国教士 ①的那种可笑而又可耻的惯例,应该永远予以废除。教士不能以违反神律的罪名剥夺一个公民的丝毫权利,因为教士自己也是一个有罪的人,他应该为其他的罪人祷告,而不应裁判他们。官吏、劳动者和教士既然都是同样地隶属于国家,便应同样地缴纳租税。应该只有一种度量衡的标准和一种法律制度。让对犯人的处罚变成为有用的事情。把一个人绞死,毫无好处;把一个人罚做苦工可继续为他的国家服务,并提供一种活生生的教训。每项法律应该是明晰的、一致的和确切的。去解释法律几乎往往是去败坏法律。除了恶行以外,不应把任何事情看作是不名誉的。租税应该永远与缴纳人的资财成比例。注:①指罗马教皇;此条主张废除“首岁教礼”,即每个教士就任后第一年全部收入应上缴罗马教皇之恶例。二、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批判了当时的专制制度,而主张一种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的君主立宪政体。……每一个国家有三种权力:(一)立法权力;(二)有关国际法事项的行政权力;(三)有关民政法事项的行政权力。依据第一种权力,国王或执政官制定临时的或永久的法律,并修正或废止已制定的法律。依据第二种权力,他们媾和或宣战,派遣或接受使节,维护公共安全,防御侵略。依据第三种权力,他们惩罚犯罪或裁决私人讼事。我们将称后者为司法权力,而第二种权力则简称为国家的行政权力。一个公民的政治自由是一种心境的平安状态。这种心境的平安是从人人都认为他本身是安全的这个看法产生的。要享有这种自由,就必须建立一种政府,在它的统治下一个公民不惧怕另一个公民。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