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课资料一、伏尔泰对教会与国家的关系的见解伏尔泰在其名著《简便哲学辞典》中,提出了对改革教会和国家的要求
这里的引文说明伏尔泰与宗教没有争论,只是责难教士对国家法权的侵犯
教会制定的法律,非经政府明白批准,不应有丝毫效力
雅典和罗马之所以避免了一切宗教的争论,就是因为有这种预防办法
这类宗教争论乃是野蛮民族的特性,或已经变成了野蛮民族的特性
只有民政长官可以允许或禁止在宗教节日的劳动,因为教士的职务并不在于禁止人们去耕耘他们的土地
关于婚姻的一切,应该完全决定于民政长官
教士本身应该限于为结婚祝福的庄严职务
商业既受民法管辖 ,贷金取息便应该完全由民法规定
所有教士既是国家的臣民,一切就应受政府的支配
以同胞给与一个教士的土地的头年收入献给一个外国教士 ①的那种可笑而又可耻的惯例,应该永远予以废除
教士不能以违反神律的罪名剥夺一个公民的丝毫权利,因为教士自己也是一个有罪的人,他应该为其他的罪人祷告,而不应裁判他们
官吏、劳动者和教士既然都是同样地隶属于国家,便应同样地缴纳租税
应该只有一种度量衡的标准和一种法律制度
让对犯人的处罚变成为有用的事情
把一个人绞死,毫无好处;把一个人罚做苦工可继续为他的国家服务,并提供一种活生生的教训
每项法律应该是明晰的、一致的和确切的
去解释法律几乎往往是去败坏法律
除了恶行以外,不应把任何事情看作是不名誉的
租税应该永远与缴纳人的资财成比例
注:①指罗马教皇;此条主张废除“首岁教礼”,即每个教士就任后第一年全部收入应上缴罗马教皇之恶例
二、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批判了当时的专制制度,而主张一种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的君主立宪政体
……每一个国家有三种权力:(一)立法权力;(二)有关国际法事项的行政权力;(三)有关民政法事项的行政权力
依据第一种权力,国王或执政官制定临时的或永久的法律,并修正或废止已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