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为保障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贯彻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和上级有关部门的指示及规定,结合项目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施工现场发生火警或火灾,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并组织力量扑救。发现火险隐患,必须立即消除一时难以消除的隐患,要定人、定时间限期整改。根据三不放过原则,在火灾事故发生后,应和建设单位共同做好现场保护和会同消防部门调查处理原因,并积极落实防范措施。技术部门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时,总平面布置、施工方法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符合消防技术要求。施工现场应明显划分用火作业,易燃材料堆场、仓库和生活区等区域。临时宿舍及工棚应搭建在施工工程 20 米以外,不准搭建在高压线下,与火灾危险较大的场所不得少于 30 米。施工现场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并指定专人维护,管理、定期更新,保证完整使用。在土建施工时,应先将消防器材和设施配备好,有条件的应敷设好室外消防水管和消防栓。焊、割作业点,与氧气瓶、电石桶和乙炔发生器等危险物品的距离不得少于 10 米,与易燃物品的距离不得少于 30 米;如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应执行动火审批手续,并实行有效的安全隔离措施。乙炔发生器和氧气瓶的存放距离不得少于 2 米;使用时两者的距离不得少于 5 米。焊割设备上的安全附件应完整有效,否则不准使用。10、施工现场的焊、害作业,必须符合防火要求,严格要求执行十不烧规定。⑴ 焊工必须持证上岗,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的人员不准进行焊、割作业。⑵ 凡属一、二、三级动火范围的焊、割作业,未经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不准进行焊、割。⑶ 焊工不了解焊、割现场周围情况,不得进行焊、割。⑷ 焊工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安全时,不得进行焊、割。⑸ 各种装过可燃气体、易燃烧液体和有毒物质的容器,末经彻底清洗,排除危险性之前,不准进行焊、割。⑹ 用可燃烧材料作保温层、冷却层、隔音、隔热设备的部位,或火星能飞溅到的地方,在末实行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⑺ 有压力或密闭的管道容器不准焊、割。⑻ 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物品,在末作清理或末实行有效的安全措施前,不准焊、割。⑼ 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在作业时,不准焊、割。⑽ 与外单位相连的部位,在没有弄清有无险情,或明知存在危险而末实行效措施之前,不准焊、割。11、施工现场用电,应严格执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法律规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