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用电管理制度1.电气线路及设备管理维护职责范围1.1 施工供电线路、变配电装置,由业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负责维护、检修和巡视,并定期检查。1.2 各施工承包商从变压器高压恻引出线(含高压电路保险、避雷器、高压计量装置)到施工生产区和施工生活区的一切设备由施工承包商负责安装、检修、维护。应符合电业部门的要求。应有专人负责。2.施工用电管理2.1 各用户方需要用电,应书面提出申请(包括用电负荷),经设备管理部批准,并指定接口点。2.2 各施工单位应从指定地点引接。对未经批准私自引接电源者,除停止供电、责令其拆除、追缴所窃电费外,并处以 5000-10000 元罚款。2.3 各施工承包商必须在电源变压器高压测安装准确的计量装置(电度表),线损及收费办法按合同规定执行。按用电比例分摊各施工承包商。2.4 各施工承包商安装完电气设备后,必须经设备管理部验收合格后,方可送电。2.5 施工承包商需新增负荷时,必须提前一周向设备管理部提出书面申请,并注明所增设备和容量,经设备管理部批准后,指定接口点。2.6 各用户方接到电费缴纳通知单后,在三天内向业主缴纳电费;五天内不缴电费者,执行合同有关罚款规定或按电费总额罚款10%的滞纳金,十天以上者,请示有关部门给予相应处理。2.7 各施工单位的电气工作人员必须符合电业部门有关要求,否则不得上岗。2.8 各施工承包商遇有电气线路和设备检修需停电作业时,应与设备管理部办理工作票,遇有电气故障时,故障单位应及时通知设备管理部和其它单位。2.9 各施工承包商安装的计量表应按电业部门规定定期效验。2.10 各施工单位禁止向所承包工程范围以外供电。3.架空线路3.1 施工现场一律不准采纳架空裸线,绝缘导线截面应大于16mm2。3.2 线路架设高度不得低 2.5m,交通要道及车辆通行处,架设高度不得低于 6m,线路交叉时 1-10KV 的线路最小垂直距离必须大于 2m,构筑物顶部架设时必须高于顶部 2.5m。3.3 架空线路的转角杆,分支杆及终端杆的拉线应实行防护措施,并在离地面 1.5m 以下的部分涂红、白色油漆示警。3.4 架空线路的安装应符合 ISBN7-120-00200-7-TM.47 要求。3.5 几种线路杆架设时,高压线必须位于低压线上方,线间距符合《DL500g.1-92》要求。4.变压器4.1 各类变压器安装必须符合《DL5009.1-2024》规定。4.2 变压器周围 1m 外必须设高度不低于 1.7m 的围栏,在围栏的明显部位应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警告牌,围栏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