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及解释顺序33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44
合同转让与分包55
工程师的权利66
批准不免除责任77
承包人负责设计88
承包范围89
材料及设备供给911
检验、测试1112
验收与移交1113
质量保修1414
开工、工与节点工1615
不可抗力1816
合同价2017
付款条件与2118
工程照与成品保护2319
平安文明施工2320
风险承当2421
发包人与承包人其它根本义务2525
违约责任2726
履约保证金或履约银行保3027
争议的解决31通用条款1
1 在合同中以下词语除特别说明外具有本款所给予的含义:〔1〕发包人:协议书中指明的将工程工程委托给承包人完成的当事人
〔2〕承包人:协议书中指明的承受发包人委托并完成工程工程的当事人
〔3〕协议书:发包人与承包人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对通用条款所做的详细化、补充或修改
〔4〕:与合同履行相关的强迫性、以及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适用的其它、和技术规程
〔5〕图纸:根据协议书的约定发包人负责设计时向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设计变更、计算书和类似性质的技术资料以及由承包人负责设计时经发包人确认的所有图纸、设计说明、计算书、操作和维修手册以及类似性质的其它技术资料
〔6〕工程师:由发包人指定并根据其受权履行合同理职责的人员
〔7〕工程: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完成的全部施工内容之总称
〔8〕区段: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节点工或约定先行验收、移交的工程任何特定局部
〔9〕验收:对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全部或局部结果进展评价以断定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10〕开工:承包人履行完毕合同约定全部义务〔质量保修义务除外〕并经历收合格
〔11〕完工:承包人完成协议书特别约定的任何区段的施工并经历收合格
〔12〕开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