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质押合同合同编: 出质人〔甲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住所: 邮政编码: : : 根本账户行: 账: 质权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住所: 邮政编码: : :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签约地点: 为保障实现编为 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项下债权甲方同意以其有权处分的权利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承受甲方的质押担保。甲乙双方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被担保债权的种类、金额、利率和限一、被担保债权为借款合同项下 〔短/中/长〕贷款本金为〔币种〕 〔大写〕 〔小写〕 利率为 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二、借款合同上述情况有变化的以借款凭证为准。 第二条质物一、甲方保证1、本质物项下权利为甲方合法所有或依法享有处分权;2、本质物不存在瑕疵、争议、转质、申请挂失、提起催告程序或涉及诉讼、仲裁等情况;3、本质物上设定的质权未超出质物评估价值;4、已完成与质押有关的审批手续并获得所有必要的受权;5、提供与质押有关的所有、材料均、准确、合法、有效。二、质物情况1、质物名称 编 数量 〔质物及权利凭证或有效证书原件附后〕。2、质物有效限 。三、质物评估价值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质物评估价值由甲乙双方商定。如有争议由乙方指定的法定评估机构进展评估。四、质押率为百分之 质物评估价值与质押率的乘积不得小于担保债权。 第三条质押担保的范围甲方质押担保的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费用和乙方为实现质权而发生的费用〔含拍卖费、乙方律师费等〕以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以下简称担保债权〕。 第四条权利质押的登记与记载一、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甲乙双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共同到登记机构出质登记;二、以有限责任的股份为其他股东或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为股东以外的借款人出质的甲方须将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的有关事项乙方有权核查记载事项并获得必要的记载证明甲方对此应提供足够的协助;三、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和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甲乙双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共同到有关理部门出质登记。 第五条质物需要由签发银行等有关第三方签章核押的由其出具质物有效并保证不承受申请质物挂失或提早支取的书面证明同时第三方应保证质权的实现及承当相应的责任。 第六条质物移交与保一、甲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向乙方移交权利凭...